申报文件
(一)公司合并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
2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1 )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2 )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3 )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 4 )合并形式;
( 5 )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 6 )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
( 7 )违约责任;
( 8 )解决争议的方式;
( 9 )签约日期、地点;
( 10 )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 、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4 、各公司合同、章程;
5 、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 、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 、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9 、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10 、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1 、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2 、拟解散公司的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的批复;
13 、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
关报送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拟合并的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公司债权 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2 、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 、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4 、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 、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 、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1 )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 2 )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 3 )分立形式;
( 4 )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 5 )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
案;
( 6 )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
( 7 )违约责任;
( 8 )解决争议的方式;
( 9 )签约日期、地点;
( 10 )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公司合同、章程;
5 、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 、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 、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 、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 、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还必须报送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12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四)拟分立的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分立公司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
• 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 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 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