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五类企业”申请办理《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更新设备核准书》,须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自有资金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专项审计”是对企业经合法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四项自有资金(企业储备金、发展基金、累计折旧、税后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再次审验确认。
2、“专项审计”应该列出企业自有资金增加或减少等合法、真实的变动情况:
(1)增加: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规定,企业自有资金的正常提留增加; (2)减少:企业因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或进口更新设备及其备配件,及其它使用自有资金的事实,造成自有资金的减少。 (3)结余情况:通过列出企业自有资金增加或减少等实际情况,作出企业现有自有资金金额的结论; (4)首次使用:如企业首次使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应在“专项审计”中予以注明。
3、“专项审计”应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历次《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更新设备核准书》及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复印件。
4、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专项审计”的原件。
5、 “专项审计”必须委托财税、审计管理部门确认颁发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承担。
(“专项审计”参考样本见附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更新设备核准书》原则上实行一年审核一次、有效期内分批使用的办法。因各种原因在有效年度内未用完者,可申请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一年。申请延期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需注明要求延期的原因、已用金额、延长时间、承诺在延长期限内不再提出新的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更新设备核准书》: 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协调服务处 二O O五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