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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者根据投资总额和项目性质向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或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 )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审批,获得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凭审批机关设立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 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需委托具有咨询代理的中介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申请立项和设立的程序,可比照合资、合作企业。
l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所需申报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 1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 、投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由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4 、由投资各方委派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5 、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国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公证、认证);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 、公司注册地使用许可证明或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 8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 、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证明; 10 、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涉及外资并购的项目需提交产权交易证明; 11 、进口设备清单; 12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13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1 )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 2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法定地址、设立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 3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罚则、股权转让的规定; ( 4 )投资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 5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 6 )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 7 )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 8 )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 9 )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 10 )外商投资企业的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 11 )违反合同的责任; ( 12 )解决投资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 13 )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 2 )外商投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期限; ( 3 )投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 4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 5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 6 )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 7 )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 8 )设立工会; ( 9 )解散和清算; ( 10 )章程修改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