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对象资格: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 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申办材料: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审批部门的批复(复印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 批准证书副本(一);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6、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原件);
7、公司章程(原件);
8、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9、验资报告(原件);
10、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原件);
11、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12、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13、董事、监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
14、董事、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5、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注册费
1、各类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在1千万元以下(含1千万元),按总额0.8‰收取;
2、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含1亿元),收取44000元。
价费字 [92]414 沪价行 [99]353
开业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外商独资企业增加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