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有如下规定:
( 1 )外商投资商业(分销)企业:从事批发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从事零售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
( 2 )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美元;
( 3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 4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注册资本不低于 140 万美元;
( 5 )国际货运代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美元;
( 6 )外商投资融资性租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美元;
( 7 )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 250 万元人民币;
( 8 )外商投资医疗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 9 )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 30 万美元;
( 10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 35 万美元;
( 11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 12 )外商投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投资其他印刷品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2 )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 1 )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7/10 。
( 2 )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1/2 ,其中投资总额在 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10 万美元。
( 3 )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至 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 ,其中投资总额在 12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
( 4 )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1/3 ,其中投资总额在 36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200 万美元。
( 5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的,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在合资、合作的注册资本中,一般不低于 25% 。
3 )出资期限的规定:
( 1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在合同、章程中对注册资本出资期限规定一次缴清的,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 2 )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 3 )注册资本在 50 万美元以下(含 50 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缴清;
( 4 )注册资本在 50 万美元以上、 100 万美元以下(含 100 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一年半内缴清;
( 5 )注册资本在 100 万美元以上、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 6 )注册资本在 300 万美元以上、 1000 万美元以下(含 1000 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 7 )注册资本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