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登记注册的,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申办材料:
1、 股东大会决议;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 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 章程修改文本原件(变更住所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
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注册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
(1)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具体见设立);
(2)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原件);
(3)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3次公告(公告应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原件);
(4)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董事会决议;
(5)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
(6)补发证照的在领取申请书后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检讨书明确法律责任及省级以上报纸的公告(原件);
(7)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8)对外投资需提供:
①资产负债表(原件);
②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说明(原件);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变更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1、各类企业法人户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取;
2、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
3、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价费字[92]414 沪价行 [99]353
已收取增加部分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每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