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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更办理时限:自申请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企业变更申办对象资格: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登记管理科登记注册,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企业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申办材料: 1、董事会决议(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成员名称除外);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变更住所及董事成员名称除外)。
企业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
(1)企业变更住所:企业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具体同开业);
(2)办理股权转让: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原件); (3)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3次公告(公告应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原件); (4)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拟任职务文件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执照有效期延期的只须提交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涉及前置审批的须提交相关许可证); (6)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 (7)补发证照的在领取申请书后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检讨书明确法律责任及省级以上报纸的公告(原件);
(8)企业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9)企业变更: 对外投资需提交下列文件: ①资产负债表(原件); ②法定验资机构出具有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④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企业变更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企业变更收费标准及依据:
变更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1、各类企业法人户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取; 2、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 3、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价费字[92]414 沪价行 [99]353
已收取增加部分登记费的,不再收取企业变更登记费。
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每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