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外商投资股份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办材料:
1、 股东大会决议;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 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 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6、 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
7、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IC卡、企业公章 。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注销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