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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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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自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注销登记或不予核准注销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起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办材料:
1、董事会决议;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董事会认可的清算报告,包括董事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IC卡、企业公章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注销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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