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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目录(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21号

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业经国务院2002年3月4日批准,现予以发,自2002 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
2002年3月11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 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 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 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 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於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於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 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於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於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 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於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於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於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於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 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
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於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於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 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
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於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於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 49%;不迟於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 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
不迟於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於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於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
不迟於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於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於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 农药、农膜;不迟於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
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於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於2003 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於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於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於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
不迟於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於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於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於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於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於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於2005年12月11 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於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於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於2004年12月11日 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於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於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於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於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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